监舍门防火设计与安全疏散规范
监舍门的设计不仅要满足安防需求,还需符合建筑防火和疏散规范。监狱和看守所建筑属于人员行动范围受限的特殊场所,防火设计标准更为严格。
建筑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有明确规定。 监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监舍楼房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;储藏室、图书室等可燃物集中的房间,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,开向室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。
安全疏散距离是监舍门布置的重要依据。 看守所监房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不宜大于15米。监狱建筑的疏散要求类似:罪犯生产、生活建筑内房间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;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,老病残罪犯监舍楼不应大于30米,其他场所不应大于40米。
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考虑到监管场所的特殊性,即使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上述疏散距离也不应增加。这与普通公共建筑的要求有所不同,体现了监管场所防火设计的审慎原则。
防火门的等级配置有明确要求。 监狱建筑中,监舍楼内的储藏室、图书室等房间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。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以及直接通向非变电所区域的门,应为甲级防火门。这些规定确保了火灾时防火分区的有效隔离。
消防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.5小时。这一要求与监舍门电动锁的应急电源要求一致,形成了完整的应急保障体系。

